章程

中華民國單車安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中華民國單車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提倡單車騎乘安全的研究與宣導。
第 三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管轄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交通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
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下溪洲子40-1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安全、正確、健康』的單車活動。
二、協助政府推廣全國單車騎乘安全教育。
三、協助各級教育團體培訓『單車騎乘安全教育』種子教官。
四、提倡全民優質健康的單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增進家庭和樂。
五、辦理競賽活動,發掘優秀選手。
六、推展國小學童單車安全教育,向下紮根。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二十
歲、具有單車騎乘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團體或個人,願對本會
捐贈者即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一般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
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則無此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未繳納會
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
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本會宗旨方針。
二、選舉及罷免委員。
三、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四、議決委員之會務報告及收支預算之承認。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其他有關本會事項之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一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指定副理事長兩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
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
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
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以新台幣計)
一、入會費:1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500元(一次繳納一年)
三、辦理活動結餘款。
四、公私立團體及個人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
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 1 月 18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次修訂於99年 1 月 23 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